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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四个“黄金10条”产业发展政策

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精神,大力发展我区先进制造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先进工业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当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8%以上、当年营业收入5-10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2%以上、当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企业,且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呈正增长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前两项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转型升级奖励】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鼓励停产企业、低效企业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新项目投资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产业联动发展奖励】鼓励区内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机器人整机或成套机器人生产设备,当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5%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当年在原有生产基础上通过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和销售产品以扩大生产,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委托加工业务产生的新增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

  服务于本区先进制造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八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精神,积极实施我市提出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双轮驱动战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但因历史原因导致统计关系暂不在本区的,报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8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1500万美元以上、8000万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6000万元以上、6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对商业综合体将商用写字楼、村社将集体用地、企业将自有用地以出售、出租或自建形式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的,按其引进项目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予以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当年营业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0强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的商贸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7.5%的商贸业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予以奖励。

  当年营业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30强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规模以下企业首次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董事长5万元奖励。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且上年度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当年获得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缴纳保费。

  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进口企业(开具信用证的进口方)整车进口给予每台3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产业联盟发展奖励】服务于本区现代服务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经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分别按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享受本办法扶持的,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项目落户奖】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仅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对新设立的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或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经营贡献奖】对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企业,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予以奖励。

  对本办法实施后2017年内新注册的企业,从2017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奖励)。

  第五条  【高管人才奖励】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下同)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  【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买房价的10%一次性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按照该标准奖励。股份制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30万元费用奖励,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1.5万元费用奖励。

  第八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九条  区内已有制造业企业在本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区域销售总部,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1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500万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扶持】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的增长率30%以上、承诺企业营业收入和主要效益指标三年内实现倍增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或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引入风险投资2000万元以上、企业估值2亿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的扶持。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四条  【科技项目配套】对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含知识产权项目)及科技奖励予以配套,分别按照资助金额的100%、7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五条  【研发机构奖励】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3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予以资助。

  第六条  【金融扶持】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给予50%的补贴,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只享受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对投资区内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创业投资基金,按项目给予累计投资金额5%的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因投资失败产生投资亏损的,给予投资亏损额30%的补偿,单个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奖励】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9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1.2万元/件,国外发明专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6个国家)。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国内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4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8000元/件,国外发明专利4万元/件(每件发明最多资助3个国家)。经认定为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25万、20万、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落户本区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4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经区认定的招商单位每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招商单位1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后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4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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